國稅登記證
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1份(聯合辦證2份)
2.《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聯合辦證需提供2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3.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五、審批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六、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批準(決定)。
地稅登記證
時間規定:
自領取營業執照、在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或發生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
出示的資料:
1、《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港、澳、臺人士往來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注:經營、業務場所證明文件上所列地址應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6、自然人投資者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港、澳、臺人士往來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一份(有自然人投資者的納稅人提供);
7、驗資報告及評估報告和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合伙企業必須提供合伙協議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8、外經貿經文、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外資企業提供);
9、關聯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有關聯企業的納稅人提供);
10、《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企廉政公約》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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