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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