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從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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